发布时间:2023-04-16 16:10:53 | 一起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有关高考加分工作的部署和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和教育部评估,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台办印发《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了让广大考生和考生家长进一步了解此项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既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程序,也要统筹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进一步减少加分项目,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条件,统筹好其他相关政策调整,确保深化高考加分改革政策稳步实施,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我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的总体情况。
2015年我省已经对高考加分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保留了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了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并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和原则要求,保留了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按照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最新要求,2020年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台办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保留了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自2022年起取消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三、《实施方案》保留的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实施方案》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四、自2022年起取消的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按照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最新要求,《实施方案》明确自2022年起,取消以下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1.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即全国性加分项目“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以外的“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2.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020、2021年符合以上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条件的高考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我省省属高校招生。
五、“烈士子女”加分分值发生变化。
按照教育部等部门高考加分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实施方案》将全国性加分项目“烈士子女”加分分值由原来的10分调整为20分。
六、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修订。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即全国性加分项目“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以外的“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项目取消涉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条款修订。《实施方案》已明确将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及其修订程序,有关部门提请省人大启动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做到同步衔接一致。
七、加强管理和监督。
省教育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八、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
制定宣传解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要统筹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充分发挥各级教育、民族、侨务等部门和高中学校的力量,精准解读政策,特别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及涉及考生的相关政策内容,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进行。
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考录取政策的通知》(宁招委〔2018〕11号)规定执行。一起网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考,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从10分调整为5分。
1、保留“烈士子女”、“回族”、“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提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烈士子女”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回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负责抽查复审;“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2、保留“除回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提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负责抽查复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保留“山区”地方扶持性加分项目,对“山区”生源范围做进一步明晰。具体表述为:
1、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山区县(区)的“喊叫水”、“兴仁”、“徐套”和“蒿川”四个乡(镇)户籍的学生,报名参加高考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
3、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六年后,不再享有山区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其中,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县(市、区)扶贫(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
4、从2015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银川一中民族班和吴忠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学生,不再享有山区高考加分资格。
上述“山区考生”范围的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报名参加2015年高考的“山区考生”身份认定,仍按自治区原规定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一项分值,所有加分项目分值不得累加。
把目前执行的“回族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 20 分提档;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提档;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分别增加 10 分、20 分、30 分提档”的政策,调整和规范为“全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区外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山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山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山区汉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分投档。同时符合多项照顾项目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累加。”
调整后的政策从 2018 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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